目的
為支持各類創(chuang)業(ye)投(tou)(tou)資公司(si)對(dui)科(ke)技(ji)型中小(xiao)企業(ye)進(jin)行風(feng)(feng)險(xian)投(tou)(tou)資,減少(shao)投(tou)(tou)資風(feng)(feng)險(xian),改(gai)善創(chuang)業(ye)投(tou)(tou)資環境,根據(ju)《上(shang)(shang)海(hai)市人民政(zheng)府關于(yu)實施〈上(shang)(shang)海(hai)市中長期科(ke)學和(he)技(ji)術發展(zhan)(zhan)規劃綱要(yao)(2006~2020年)〉若干(gan)配套政(zheng)策的通知》(滬府發[2006]12號),特(te)設立(li)上(shang)(shang)海(hai)市創(chuang)業(ye)投(tou)(tou)資風(feng)(feng)險(xian)救助專項(xiang)資金(以下簡稱“風(feng)(feng)險(xian)救助專項(xiang)資金”)。為充分發揮風(feng)(feng)險(xian)救助專項(xiang)資金的促進(jin)作用,有利于(yu)創(chuang)業(ye)投(tou)(tou)資機構投(tou)(tou)資高新技(ji)術企業(ye),加快(kuai)科(ke)技(ji)成(cheng)果(guo)轉化,進(jin)一步推動上(shang)(shang)海(hai)創(chuang)業(ye)投(tou)(tou)資事業(ye)快(kuai)速健康發展(zhan)(zhan),特(te)制(zhi)定本辦法。
資金來源
風險救助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上海創業投資機構自愿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和政府匹配的資金。
經備案登記并通過主管部門年檢的創業投資機構自愿從其年度稅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并繳納風險準備金;或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冊資金5%比例提取并繳納風險準備金。自愿繳納風險準備金的創業投資機構,在認繳風險準備金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認繳的風險準備金一次性存入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在風險投資專項資金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開設的專項資金帳戶,實行專戶存儲。
市政府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繳納的風險準備金予以1:1匹配,政府匹配資金列入市財政科技經費預算。政府匹配資金不實行專戶存儲,由市財政根據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實際發生的補助金額,每年進行一至二次結算,將資金撥入風險準備金帳戶。
資金的管理。創業投資機構(gou)風險救助專(zhuan)(zhuan)項資金,存入上海市創業投資行(xing)業協(xie)會在(zai)代(dai)理銀(yin)行(xing)開(kai)設的專(zhuan)(zhuan)項資金帳戶,專(zhuan)(zhuan)款專(zhuan)(zhuan)用。并根據出資人分(fen)設明細(xi)賬,實施分(fen)賬管理。
適用范圍
在本辦法施行后,創業投資機構因投資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損失,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可以從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獲得部分補償。
通過本市創業投資機構備案登記和年度檢查;
參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的籌集,并繳納風險準備金一年以上;
所投單個項目的金額未超過該機構自有資金(或其管理資金、或其自有資金與管理資金之和)的15%;
單個項目的投資行為在1998年5月31日之后;
所投資的單個項目,投資期已經滿2年;
所(suo)投資的單個項目,于本辦法(fa)施行后(hou)因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組成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理事會。理事會對風險救助專項資金運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定期召開會議對重要事項進行決策。
風(feng)險(xian)救助(zhu)(zhu)專(zhuan)項(xiang)資(zi)(zi)金(jin)(jin)理(li)(li)(li)事(shi)會(hui)下設辦(ban)公(gong)室(shi)(shi),辦(ban)公(gong)室(shi)(shi)為風(feng)險(xian)救助(zhu)(zhu)專(zhuan)項(xiang)資(zi)(zi)金(jin)(jin)理(li)(li)(li)事(shi)會(hui)常設辦(ban)事(shi)機構。辦(ban)公(gong)室(shi)(shi)設在上海市創業投(tou)(tou)(tou)資(zi)(zi)行業協會(hui)。具(ju)體(ti)負責管理(li)(li)(li)風(feng)險(xian)救助(zhu)(zhu)專(zhuan)項(xiang)資(zi)(zi)金(jin)(jin)帳(zhang)戶和(he)創業投(tou)(tou)(tou)資(zi)(zi)機構存(cun)入的風(feng)險(xian)準備(bei)金(jin)(jin);審核風(feng)險(xian)救助(zhu)(zhu)資(zi)(zi)金(jin)(jin)的申請(qing);認定損失(shi)額度;編制風(feng)險(xian)救助(zhu)(zhu)專(zhuan)項(xiang)資(zi)(zi)金(jin)(jin)理(li)(li)(li)事(shi)會(hui)書(shu)面匯報、資(zi)(zi)金(jin)(jin)撥付情(qing)況和(he)創業投(tou)(tou)(tou)資(zi)(zi)機構運(yun)營信息(xi)。
資金撥付審批權限及原則
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的補助項目由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并報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理事會審批。
創業投資機構對單個項目的投資損失,是指投資機構對單個項目投資回收的貨幣資金(包括但不限于股權分紅、管理費用收入、股權轉讓收入、項目清算回收等)與退出前累計投入該項目的投資資金之間的差額部分。對符合申請風險救助專項資金補助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經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理事會核準,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對投資于經認定的上海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不超過投資損失的50%給予補助;對其中投資于經認定的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按不超過投資損失的70%給予補助。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向申請補助的機構撥付救助資金的總金額將不超過該機構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累計繳納風險準備金總金額的200%。
對存(cun)在出(chu)于(yu)欺詐目的故(gu)意導致創業(ye)投資項目減(jian)值退出(chu)等不(bu)誠信行為的機構,一經查實,即取消享受補助資格(ge)并由風(feng)險救助專(zhuan)項資金管(guan)理辦公室追(zhui)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在行業(ye)范圍內公布。
申請及撥付程序
需風險救助專項資金補助的各創業投資機構,須于每年的第一季度結束前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的風險救助資金申請表,并附項目情況等材料。
需風險救助專項資金補助的區縣屬創業投資機構,應在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報送材料的同時,抄送區縣科委、區縣發展改革委和區縣財政局。
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公室對有關風險投資機構提出的資金補助申請進行審核,確定初步補助額度;并編制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平衡表報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理事會核準。
風(feng)(feng)險救助(zhu)專(zhuan)項(xiang)資金(jin)管理(li)(li)辦公室(shi)根(gen)據風(feng)(feng)險救助(zhu)專(zhuan)項(xiang)資金(jin)理(li)(li)事會核準后(hou)的補(bu)助(zhu)經費(fei)額度給予撥款。
資金管理
風險救助專項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嚴格審批,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承擔風險救助專項資金日常工作,其必需的管理費用,擬每年初由該行業協會按照必需、必要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并報經理事會審核后,可在風險救助專項資金(創業投資機構繳納的風險準備進部分)專戶存儲所產生的利息中列支。
風險(xian)救(jiu)(jiu)助專項資金(jin)理事會于每年(nian)年(nian)初委托有關部(bu)門或中(zhong)介機構對上一年(nian)度風險(xian)救(jiu)(jiu)助專項資金(jin)及(ji)日常管(guan)理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shen)計。
資金撤回
因被主管部門取消備案資格、歇業、清算或其他原因結束創業投資業務以及不再愿意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繳納風險準備金的創業投資機構,可以從風險救助專項資金里撤回已繳納且未被使用的資金;同時自動失去獲得風險救助專項資金補助的資格。
對于要求撤回(hui)風險準備金的機(ji)構(gou),需向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理事會申請。待理事會批準申請后,辦公室(shi)可以將(jiang)申請撤回(hui)的風險準備金未被使用的部分退回(hui)給(gei)申請機(ji)構(gou)。
風險救助資金清算
因政策變化(hua)及其他不可(ke)抗力因素(su)致使(shi)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救助(zhu)(zhu)專(zhuan)項(xiang)資(zi)金無法繼續運作而宣(xuan)告終止時,已(yi)向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救助(zhu)(zhu)專(zhuan)項(xiang)資(zi)金繳納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準(zhun)備金的創業投資(zi)機構(gou),可(ke)以從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救助(zhu)(zhu)專(zhuan)項(xiang)資(zi)金里獲取本單位已(yi)繳納且未被(bei)使(shi)用的風(feng)(feng)(feng)險(xian)(xian)準(zhun)備金。
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shi)科學(xue)技術委(wei)(wei)員(yuan)會(hui)會(hui)同上海市(shi)發展和(he)改革(ge)委(wei)(wei)員(yuan)會(hui)、上海市(shi)財政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ben)管(guan)理辦法自2007年1月(yue)1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發改委
上海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