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加快推進浦東金融核心功能區建設,根據《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和《關于浦東新區促進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注冊登記且其主要經營場所位于浦東新區的,符合《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必備要件。
第三條 當年在浦東新區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比照法人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以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的,給予500萬元;注冊資本達到15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注冊資本達到30億元的,給予1500萬元;對浦東金融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加大獎勵力度。
(二)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根據合伙企業當年實際募集資金的規模,給予合伙企業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一次性獎勵: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給予1500萬元;對浦東金融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加大獎勵力度。
第四條 在浦東新區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比照金融機構人才,依據其貢獻給予補貼。
(一)對于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位的人員,按照其當年個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財力的40%給予補貼;擔任投資經理或項目經理職位的骨干人員,按照其當年個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財力的20%給予補貼。
(二)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的,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資本達到10億元的,對其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位的人員,給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補貼20萬元。
第五條 浦東新區鼓勵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于浦東新區的國有企業、高科技企業和中小企業。浦東新區有關部門每兩年公布一次鼓勵投資的產業目錄,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上述產業目錄下的企業或新區鼓勵發展的其他新興產業項目,所獲投資收益形成的新區地方財力,按50%標準,獎勵該股權投資企業。
第六條 浦東新區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在陸家嘴功能區和張江功能區辦公。對在上述區域租賃辦公用房的,按實際租賃面積,給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補貼;在上述區域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給予1.5%的補貼。
第七條 浦東新區金融服務辦公室是為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提供政府相關服務的部門。適用本辦法的股權 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在浦東新區金融服務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本辦法由浦東新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tiao) 本(ben)辦法自公布(bu)之(zhi)日起至2010年(nian)12月3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