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全國科技大會和上海科技大會的精神,進一步推動科技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國內外行業競爭優勢的科技小巨人企業,促進地區經濟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的培育對象和授牌對象,應是從事符合國家和本市鼓勵發展產業導向的高新技術領域產品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服務的科技型企業;應有較完善的企業創新體系、創新機制及與之相適應的科研投入;應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產品,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良好成長性;有較強的融資能力。其特征為創新型、規模型與示范性。
第三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工程采取市區(縣)聯動方式,實行市區(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集中受理,市區(縣)科技和產業行政管理部門聯合評審、共同授牌的方式。
本市各區(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科技部門”)負責本地區科技小巨人(企業)工程的組織申報、會同區(縣)產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產業部門”)審核推薦,實施管理,并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操作規范、規程。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集中受理市區(縣)共同支持的企業的申報,會同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聯合評審,共同授牌,制訂科技小巨人(企業)工程實施辦法,實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支持對象:面向本市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五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工程支持對象分為兩類: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
第六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主要條件:
企業研發人員不低于職工總數的10%;
企業每年的科研投入經費不低于年銷售額的3%;
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軟件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或專有技術以及注冊商標);
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級;
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達5000萬元(制造類)、或2000萬元(軟件及科技服務類)或利潤1000萬元以上,前三年銷售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
企業有強健的經營管理團隊,健全的財務制度,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靈活的激勵機制。
第七條 科技小巨人企業主要條件:
企業研發人員:制造類企業人數不低于職工總數的20%,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不低于50%;
企業每年的科研投入經費不低于年銷售額的5%;
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或專有技術2項以上、擁有1項以上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水平的標準或一項同行業中的知名品牌;
企業應有研發機構(技術中心、實驗室、測試平臺等)、研發計劃及與之相適應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含引進),創新激勵等運作機制,并有一套較完善的規范化制度;
企業資產負債率低于50%,有很好的信用等級與融資能力;
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達1億元(制造類)、或4000萬元(軟件及科技服務類)或利潤2000萬元以上,其中主要產品銷售額或利潤額應占60%以上,前三年銷售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達到30%以上;
企業有優秀的(de)領(ling)軍人物與良好的(de)經營管理團隊,有較強的(de)抵御(yu)各(ge)類風(feng)險(xian)的(de)運營機(ji)制,有健(jian)全(quan)的(de)各(ge)項規章制度(du)。
第三章 資金來源與支持方式
第八條 資金來源:
市政府在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基礎上,自2006年起,逐年增加,實施五年;
區縣財政應當設立相應的科技小巨人(企業)工程專項資金;
鼓勵企業加大自主創新投入,積極吸納社會融資。
第九條 支持方式:
市政府以補貼資金與區縣財政資金配套,資助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的自主創新與發展。
資助規定:市、區(縣)資金資助為1:1配套。并且,兩者資助總額不超過企業投入的50%。
資助范(fan)圍(wei):是圍(wei)繞企(qi)業自主(zhu)創(chuang)新(xin)建設,可含(han)多項內容,如技術攻關、專利二(er)次開發、知(zhi)識產權保護,成果轉化的(中試)規模化、企(qi)業實(shi)驗室、技術中心建設、人(ren)才培養、市(shi)場策(ce)劃(hua)、技術咨詢(xun)等企(qi)業創(chuang)新(xin)活動的補貼(tie)。 實(shi)施周(zhou)期:科(ke)技小巨人(ren)培育(yu)企(qi)業的培育(yu)周(zhou)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申請、受理與推薦
第十條 申請: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與科技小巨人企業條件者,均可按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另定)向所在區(縣)科技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受理:
受理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受理時間:
市科委受理各區(縣)科技部門和產業部門的聯合推薦時間為每年5月份與8月份; 各區(縣)科技部門受理所在地區企業申請時間可適時安排。
第十二條 區(縣)推薦單位:本市各區(縣)科技部門集中受理后,會同區縣產業部門聯合審核推薦。
第(di)十三條 推薦要(yao)求(qiu):各(ge)區(縣)科技(ji)部門應會同(tong)區(縣)產業(ye)(ye)部門對(dui)申報(bao)企(qi)業(ye)(ye)作審核認(ren)定(ding),將符合(he)本辦法規定(ding)的科技(ji)小巨人(ren)培育企(qi)業(ye)(ye)與(yu)科技(ji)小巨人(ren)企(qi)業(ye)(ye)分(fen)類匯總(zong)后向市科委推薦。推薦單位應同(tong)時確認(ren)對(dui)所推薦企(qi)業(ye)(ye)的資助。
第五章 評審與選項
第十四條 科技小巨人兩類企業的評審工作,由市科委會同市經委組織專家或委托評估機構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采取以專家網上評審方式為主,必要時輔以會議復議或現場考察。
第十六條 選項工(gong)作按(an)照科(ke)學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ze),根(gen)據專家評(ping)審意見,綜合考慮區縣(xian)政府(fu)的提議(yi),選定每年(nian)度科(ke)技小巨人工(gong)程兩類企業實施計劃數,并予以(yi)公告。
第六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各區(縣)科技部門會同區(縣)產業部門負責所在地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的管理,協助解決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困難與問題。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市科委和市經委。
第十八條 變更:科技小巨人工程實施應嚴格履行合同,因客觀原因要求變更的,需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科技部門會同區(縣)產業部門復核后,報市科委會同市經委審核確認,并作有效文本修改后執行。
第十九條 驗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實施期完成后,由該企業向區(縣)科技部門提交書面的驗收申請與總結報告,由市科委會同市經委組織專家或委托評估機構驗收。科技小巨人企業實行每年度復審制,由市科委委托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條 授牌:凡評選為科技小巨人企業者,由市科委和市經委聯名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業”稱號的銅牌。對連續2年年審未達標的,則予以摘牌。
第(di)二十一條 科技小巨人培育(yu)企業(ye),按合(he)同規定未能如期達標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shen)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并會同市經委修改。
第二十三條(tiao) 管(guan)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委 上海市經委
2006年5月29日